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受刑人 郭東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東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郭東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8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7年12月25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