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0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艷珠
林軒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過失傷害乙案,業經告訴人均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146號被告宋艷珠女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居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軒豪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艷珠於民國113年1月21日16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南市○○區○○路000號前起駛時,本應注意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之指示,且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路旁起駛而逆向行駛斜穿該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車道欲至對向車道,適有林軒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路段由南往北方向駛至,本應注意駕駛車輛應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並均人車倒地,宋艷珠因而受有腹壁挫傷、右側小腿挫傷及擦傷等傷害;林軒豪則受有右側鎖骨再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宋艷珠、林軒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宋艷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宋艷珠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起駛欲跨越車道至對向車道,而與被告林軒豪發生碰撞之事實。2被告林軒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林軒豪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直行與被告宋艷珠上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照片2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7張證明被告宋艷珠騎乘上開機車,於上開地點起駛後,逆向行駛斜穿車道,適有被告林軒豪騎乘上開機車行駛至此,亦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發生碰撞,均人車倒地之事實。4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證明告訴人2人均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宋艷珠、林軒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檢察官李駿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順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