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胡月嬌 │華南銀行楊梅分行│96年9月30日│109,760元│四七0七四四│││1│││││││├─┼─────────┼─────────┼───────────┼────────┼────────┼──┤│00│ 葉淑蘭 │渣打國際商銀新坡分│96年9月30日│45,560元│0000000│││2││行│││││├─┼─────────┼─────────┼───────────┼────────┼────────┼──┤│00│ 許秋馨 │渣打銀行大園分行│96年9月30日│20,060元│0000000│││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