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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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附民原告 王石椅
王漢祥 王惠君 王惠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鄭安妤 律師附民被告 黃御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易字第87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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