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尚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仁謙 代理人 王秀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0月14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月10日為國定例日,以連續假日再次日代之),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尚鼎開發建設有限公│聯邦銀行台南分行│兆苼工程行│108年3月5日│41,148元│UA0000000│││ 司游仁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