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許根瀚 代理人 黃絢良 律師( 法扶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林佑儒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陳瑩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彥勲附表:
㈠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
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530元】,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㈢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2年1月
18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㈣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2年1月18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㈤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1月18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㈥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
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㈦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投保紀錄,並請說明現存保單若解約可領回多少金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㈧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㈨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
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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