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兼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被告 許睿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4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