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5號
第96號第97號原告 辛育德
傅承瑋 羅右昕 被告 陳子祥
(現於臺北市○○區○○街2段301號郵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楊麗文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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