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忠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忠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忠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歐忠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而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4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4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2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加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各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3年2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8月)。準此,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性質,暨受刑人之年齡、所需受矯治之必要性等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白梅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年2月,併│││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3年6月│││折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07月16日│107年2月上旬某日至│107年05月30日││││107年7月16日│││││││├────────┼──────────┼──────────┼──────────┤│││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第10085號、高雄地檢│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664號│107年度偵字第17589、│第13656、16155號││││1952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506號│107年度訴字第816號│108年度訴字第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1月29日│108年03月20日│108年06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506號│107年度訴字第816號│108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判決│108年02月24日│108年04月16日│108年07月09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3至4所示2罪││備註││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0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656、16155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6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判決│108年07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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