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38號原告 陳俊君 現籍設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1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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