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左偉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羅廣祐 律師被告 郭金澤
左阿里
左策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李惠暄 律師被告 左上元 (TSO,SUN-YENG/ARTHURTSO)上列當事人間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為被告左策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李惠暄律師為被告左策在本院113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被告左策依○○護理之家回函記載「○○○○、○○○○、○○○○○○,○○○○○○○○」等語,被告顯然無訴訟能力,被告亦未受監護宣告,致被告現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為進行訴訟,爰依法為被告左策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三、經查,被告左策意識混亂,生活無法自理,須仰賴他人照顧等情,有○○護理之家回函可佐,足認被告之訴訟能力有所欠缺,而其現無法定代理人,故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爰依聲請選任李惠暄律師為被告左策在本院113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