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徐鳳羚 被告 倪采廷 戶籍現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0○○○○○○)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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