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告 謝惠如 被告 曾奎銘
張智瑋 楊芮姍
廖家瑜 陳姝樺 陳鳳鳴 陳思安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麗英
法官陳銘壎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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