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原告 林秀美 被告 曾奎銘
江月凡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卷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麗英
法官陳銘壎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