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06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丙○○
乙○○丁○○上一人庚○○法定代理人聲明人戊○○即繼承人己○○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聲明人戊○○、己○○之法定代理人 何靜怡 之名義;具狀人欄亦漏未有何靜怡之簽章,請補正。
二、請提出聲明人戊○○、己○○之法定代理人何靜怡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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