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原告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原告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3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有該前揭裁定附卷可稽。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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