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31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林富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