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41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魏榮輝 債務人 劉麗楓
一、債務人魏榮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零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魏榮輝、劉麗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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