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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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榮坤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鏈鋸壹具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徐榮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偵字第237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7月18日確定,107年7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該案扣得鏈鋸1具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72號卷,下稱偵卷,第6頁反面),並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3頁、第16頁、第20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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