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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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告 湯朝欽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告 張麗華
張麗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余佳玲 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張麗華本人應到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巫偉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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