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傅琪維 兼法定代理人 傅元慶 被告 趙維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5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