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0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34頁),上訴人於95年7月14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5年度聲字第282號、95年度台抗字第67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上開案卷足憑,茲已逾限,經本院查詢結果,上訴人仍未遵行,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