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19號原告甲○○住花蓮縣○○鄉○○○街00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