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8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楓慈張雅嵐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屏東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美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7日
書記官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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