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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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聲請人頂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盈良 上列聲請人頂榮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長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頂榮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敘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