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聲請人 蘇裕郎 即富群車業商行上列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 黃冠 諭、黃于甄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黃冠「喻」,與本票上所載黃冠「諭」不同,請確認何者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