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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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名選任辯護人莊惟堯律師被告許維智選任辯護人 李學鏞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維智無罪。
陳建名被訴部分免訴。
理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維智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參加「54新觀點」節目(下稱系爭節目)錄影時,明知該節目是播出予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節目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發表如附表編號1「發表內容」欄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 蔣智賢 之名譽,因認被告許維智就附表編號1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次按,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名譽權與生命權、財產權同為刑法所保障之個人法益,故刑法第310條第1項明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下略)。」該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則為「誹謗故意(對於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有所認識猶決意為之)」及「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凡有上開行為及主觀之犯意,即已該當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犯罪構成要件。然相對於名譽之保障,個人依其自由意志,將所知所思以言語或其他形式表現於外之所謂「表見自由(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出版、傳播、討論、評論自由在內)」,同為憲法、法律所應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況發表言論非但係一種個人之自由權,甚且可進而維護公共利益,惟行使表見自由時,往往不免侵害他人之名譽,在表見自由與個人名譽之保障出現利益衝突時,法律不可一味為保障個人名譽而犧牲表見自由,亦不可一味為保障表見自由而犧牲個人名譽之保障,必須依比例原則權衡,劃定表見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適當界限,此即憲法第23條規定之旨,且在行使表見自由而侵害個人名譽,而需討論是否適用刑罰予以處罰時,基於刑罰之謙抑性、最後手段性,更應避免過度侵害表見自由之情形出現;基此之故,就某一事實之指摘或傳述,刑法第310條第
3項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亦即非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倘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阻卻前開誹謗罪構成要件之成立,而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既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縱客觀上不能證明其為真實,然主觀上對於所誹謗之事並非真實一事欠缺認識時,仍得阻卻構成要件故意,行為人於其言論中主張某一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而進行指摘傳述時,究竟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所誹謗之事並非真實一事有無故意,不能片面由行為人或被誹謗人之立場觀察,且因意念係存於個人心中,並非審判者所能直接探知,故僅能觀察行為人係本於何種依據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易言之,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於行為時係有相當依據為本者,即無誹謗之故意可言;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謂:「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同斯旨;另美國在憲法言論自由議題上所發展「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中所指「明知為不實之確定故意或出諸不論真實與否之未必故意,始得追究行為人之責任,行為人是否依其能力所及,已踐行合理之查證(但不以與事實相符為必要),可作為行為人是否基於善意發表言論之判斷基準」,其理亦同。另刑法第310條第3項所稱「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輔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可知,散佈、指摘、傳述凡與公共利益有所關連者,縱屬私德,亦有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僅於所散佈、指摘、傳述之事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全然無涉者,始屬立法者權衡表見自由與名譽權保護之下,認應著重於名譽權保護而應以刑罰處罰之行為。再者,評論與陳述事實不同,事實能證明真實與否,評論則僅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在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其事實客觀已明、或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本此所進行之評論,基於保障表見自由及維護公共利益之觀點,更應保障此種意見之發表不受刑罰制裁,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另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所謂「『適當』之評論」,並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客觀、嚴謹或符合社會禮儀之用語為準,而取決於所依據之事實是否客觀已明、或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又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以行為人是否以毀損受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或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為斷,故「評論」仍係取決於事實之客觀或主觀真實性、可受公評性以定其適法與否之標準,亦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許維智涉有前開罪嫌,係以被告許維智之供述、告訴人蔣智賢之指訴及系爭節目於106年10月18日之錄影光碟、影像翻拍照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許維智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參加系爭節目錄影,並分別發表如附表編號
1「發表內容」欄所示除「他們一直用交友軟體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以外之言論,惟堅決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辯稱:關於「他們一直用交友軟體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之言論並非其所發表,實為系爭節目主持人 陳斐娟 (下稱主持人)所發表。其於系爭節目所發表之言論,皆係引述自106年10月18日發行之壹週刊第856期、系爭節目製作單位所提供之簡報看板即當日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刊登之內容等報導,且當時媒體就包含告訴人在內之數名中信兄弟隊重要球員遭到球隊冷凍一事,已經吵得沸沸揚揚,其有搜尋網路相關新聞資料為據。又其於系爭節目發表上開言論時手持之簡報看版,為製作單位所提供,製作單位應對所該等內容之真實性有合理查證。又於106年10月18日,有媒體訪問告訴人所屬球團之大老闆 辜仲諒 稱:「有什麼狀況,都寫出來了」,可見其於系爭節目發表之言論,均有所憑並經合理查證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許維智辯稱:附表編號1關於「10幾年、20幾年來…」以下,至「…真的是不要這樣幹」之言論,係指 林志 祥而非告訴人。又被告許維智本案所為相關言論,關於事實之陳述,當時客觀上已有許多相關新聞媒體報導,被告閱讀上開報導內容形成確信心證,主觀上合理確信該等內容為真,故無誹謗告訴人之故意及惡意,又告訴人為著名明星運動員,其一舉一動、私下感情生活,應認為可受公評事項,此觀本案事件之壹週刊撰文記者就上開報導涉犯誹謗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認報導所涉事項為可受公評之事並為不起訴處分即可知悉,依此標準,被告許維智就附表編號1所為關於之意見表達,尚非惡意而屬合理評論,不構成誹謗罪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許維智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參加系爭節目錄影,分別發表如附表編號1除「他們一直用交友軟體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以外之言論,又被告許維智於系爭節目所提出之簡報看板內容,為已經當日包含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及SETN三立新聞網刊登之通訊軟體對話圖片等情,據被告自承在卷,核與本院勘驗系爭節目106年10月18日錄影光碟結果相符(詳附件),此有本院109年6月1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易字卷第331號卷【下稱易字卷】二第134至137頁),並有影像翻拍照片、蘋果即時新聞截圖、網路新聞媒體SETN三立新聞網報導列印資料(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他字第194號卷【下稱他卷】第33、34頁,易字卷一第81頁,易字卷二第163至16
5頁)堪以認定。
(二)被告許維智辯稱「他們一直用交友軟體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之言論非其所發表云云,然依本院勘驗系爭節目於10
6年10月18日錄影光碟結果,可見被告許維智在其發言期間內,先稱包含告訴人在內之5名中信兄弟隊球員,未經球隊列於106年10月18日前一週所公布季後賽名單,並表示輿論對背後原因討論得沸沸揚揚,被告許維智隨即拿出簡報看板,看板上印有與當日蘋果日報刊登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相同之圖片,並由被告許維智持筆依序指著看板唸出內容,過程中主持人遇有不了解之處提出疑問,被告許維智則立即解答、說明,嗣後被告許維智稱:「最大有一個爆點是什麼?(並持筆在看板下方【即後續譯文所載被告許維智與主持人所唸內容】畫圈)這一些球員包括誰,蔣智賢【主持人:蔣智賢叫蔣11唷?】11就是背號11號啦!【主持人:噢花6?】就 張正偉 的背號6號【主持人:
噢】這個是 王勝偉 ,背號14號【主持人:偉14】這個是 林克謙 ,背號97號啦(過程中,許維智、主持人均依所唸內容指向簡報看板所載文字)這些球員在幹什麼,他們一直用交友的軟體…(許維智、主持人均依所唸內容指向簡報看板所載文字)【主:來,重點來了,他們一直用交友軟體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噢這事情大條了(台語)【主:大條了(台語)】」,此有上開勘驗筆錄在卷可參。由上可知,系爭看板為被告許維智所提出,以輔助其將上載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完整唸出及說明、解讀,且被告許維智於朗讀看板內容時,均持筆依序指向其所朗讀之字句,僅於朗讀「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此段內容之過程中,由主持人插話朗讀,致被告許維智中斷已朗讀之「他們一直用交友的軟體…」字句,此外,於主持人朗讀「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時,被告許維智仍持筆依主持人所唸內容指向對應之文字,依上開發言及與主持人互動之整體過程、前後脈絡觀察,應認「他們一直用交友的軟體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之言論實為被告許維智所發表,僅後段之「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等語,係被告許維智透過主持人代為朗讀。被告此部分所辯,實不足採。
(三)就被告許維智所為附表編號1中,關於:1.告訴人用交友軟體找女性至飯店一起睡、2. 林志祥 所涉桃色糾紛、3.告訴人亦在林志祥事件等言論,均屬有關事實之陳述,先予敘明。而被告許維智此部分所述,當日有媒體報導相關內容如下:
1.壹週刊以「桃色糾紛纏身,揭兄弟五虎遭冷凍內幕」為封面即標題,報導:「季後賽大戰開打在即,兄弟象卻驚傳包括 林智勝 、蔣智賢、張正偉、王勝偉、 鄭達鴻 等五名主力球員遭冰凍,無緣出席季後賽。消息傳開後,球迷議論紛紛,各種傳言甚囂塵上,但中信球團卻僅以『團隊』和『紀律』原因回應各界質疑,讓球迷留下更多問號」、「有讀者向本刊爆料,兄弟五虎將遭冰凍的主因恐和『桃色糾紛』有關,除了張正偉疑似因緋聞和老婆鬧離婚外,蔣智賢也傳出和女球迷有不尋常的往來關係遭球團警告」、「本刊調查,事情的前因是在經典賽前的集訓期間,傳聞有中華隊球員在台中下榻飯店開趴、喝酒,還有許多辣妹進出房間,甚至還有人掌握到當時房間『盛況』的照片,據傳兄弟五虎將就有人曾出入該房間」、「知情人士表示,『事情其實沒那麼單純,蔣智賢和女球迷有不尋常的來往關係,早就傳到球團耳裡,林志祥桃色糾紛爆開後,球團聽說媒體要爆蔣智賢的料,整天提心吊膽的,擔心蔣智賢和女球迷往來的事會成為媒體焦點,還到處去打聽,後來蔣智賢『碰巧』受傷,就順勢讓他下放二軍,球團也才暫時鬆了一口氣」、「關於蔣智賢和女球迷過從甚密的傳聞,中信球團內部人士表示,確實曾聽過蔣和女球迷『有接觸』的傳聞」。
2.網路新聞TVBSNEWS於同日上午10時6分以「中信5虎將遭『冷凍』爆內幕,經典賽開趴喝酒妹陪伴」為標題,報導:「中信兄弟5名主力球員林智勝、蔣智賢、張正偉、王勝偉和鄭達鴻,遭到球團『冷凍』,表示在季後賽不會讓這5人出賽。儘管球團和經紀公司已經發表聲明,但外界還是議論紛紛」、「根據最新一期《壹週刊》報導,年初的經典賽集訓時在台中,當時就傳出有球員在飯店房間內開趴喝酒,一開門就可以聞到濃濃酒味,還有不少女生出入房間,而中信這5名球員就有人曾出入,這件事讓球團花費很大工夫才擺平。但中信球團內部人士則回應,『站在保護球員的立場,無法證實該項傳聞。』」、「中信兄弟從8月開始,陸陸續續下放球員到二軍,而且全是主力…8月底強打蔣智賢也被擺到二軍,…一連串把主力放二軍說是調整陣容,但二軍賽程結束後這些主力都沒回來,而且還有球迷在日本拍到林智勝的身影,引發球迷們熱烈討論」、「直到本月14日,中信兄弟終於發出聲明,表示現在陣容年輕9月戰績有打起來,將會以這套名單打季後賽,強調球團重視團隊跟紀律,而『紀律』兩字更啟人疑竇,遲了3天經紀公司跟球隊高層見面後,聲明更直白表示球團要求的紀律,球員都會以身作則,至於球員私領域的事給予尊重,什麼樣的私領域問題?」。
3.網路新聞媒體SETN三立新聞網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以「神卡在此!網路爆料中信五虎將被冰真相令鄉民嘆為觀止」為標題,報導:「中信兄弟5名選手林智勝、張正偉、蔣智賢、王勝偉和鄭達鴻5人遭球團在季後賽前冷凍並下放二軍。事件隨著林智勝出遊日本被網友目擊後越演越烈,讓中職季後賽未打先轟動」、「PTT這幾日流傳3張對話紀錄,是有關中信五虎將被冰的爆料。內容有桃色糾紛,與高層不合,甚至是有交易傳聞等,包羅萬象令網友嘆為觀止,在PTT上被稱為『神之卡』」,並附有所稱「神之卡」即如被告許維智於系爭節目所持看板內容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圖片,同媒體同日下午1時12分並報導:「中信兄弟『冰凍5虎將』事件越演越烈,包括林智勝、蔣智賢、張正偉、王勝偉、鄭達鴻遭到球團冷凍,無法出場季後賽,消息一出,球迷震驚,一開始球團以『紀律』、『團隊』向外界解釋,但今(18)日卻被接連爆料,五人都是各有問題才被下放。而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今天上午參加裙襬搖搖LPGA台灣錦標賽的職業/業餘配對賽時,也首度作出回應。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辜仲諒聽到記者提問,對於中信兄弟傳出的『紀律』問題,臉上先是露出無奈苦笑,接著說:『寫都寫了要怎麼辦!』」。
4.網路新聞自由時報於同日晚上6時30分以「兄弟五虎將犯了什麼天條?中信領隊一個一個說清楚」為封面,報導:「中信兄弟五虎將的「冰風暴」,因桃色糾紛和不滿外籍教練團調度等原因遭遭冷凍,針對周刊報導,兄弟領隊劉志威也做出明確說明。」、「問題2:蔣智賢與女球迷過從甚密,和張正偉一樣都身陷桃色風暴,在林志祥桃色糾紛後,蔣智賢也因腳傷下二軍。劉:有聽過這個傳聞,但沒有明確的事證,不過,蔣智賢腳傷下二軍確實也是事實必須經過治療傷勢、測試、與打復健賽後,才能做出是否歸隊的決定,二軍總冠軍賽就是蔣智賢的復健賽,他的腳傷讓無法全力比賽。與張正偉的狀況相同,如果婚外情緋聞屬實,最重就是解約。」。
5.上開報導,有壹週刊、蘋果日報即時新聞截圖、TVBSNEWS、SETN三立新聞網、自由時報網路新聞頁面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15646號卷第第235至241頁,易字卷二第163至104頁)。依上開新聞報導,內容除已指明「蔣智賢和女球迷有不尋常的來往關係,早就傳到球團耳裡,林志祥桃色糾紛爆開後,球團聽說媒體要爆蔣智賢的料」、「中信兄弟隊領隊表示:『有聽過這個傳聞(即蔣智賢與女球迷過從甚密,和張正偉一樣都身陷桃色風暴)』」,更提及「辜仲諒聽到記者提問,對於中信兄弟傳出的『紀律』問題,臉上先是露出無奈苦笑,接著說:『寫都寫了要怎麼辦!』」,且媒體亦已刊登如被告許維智手持看板內容之對話紀錄圖片。依此,被告許維智發表上開與事實有關之言論以前,已有數家新聞媒體為如上之報導,故該等言論係被告許維智親自接受媒體相關報導後所得訊息而為之陳述,且被告許維智係依上開業經報導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而為朗讀,又其中被告許維智發表關於告訴人亦在林志祥事件之言論,其內容抽象,語義並不明確,或可能指告訴人與林志祥同涉桃色糾紛,或可能指告訴人恐與林志祥同樣遭媒體披露,尚難逕認該言論即指告訴人亦為「 小三 趴」、「重情重義重粉味群組」之成員。故被告許維智上開有關事實陳述之言論,尚難認定有虛構、逸脫、扭曲上開業經報導之內容及其所知所聞之範圍,實則均有所憑而並非自行杜撰虛構或憑空捏造。
(四)告訴人為職業棒球之知名球星,屬公眾人物,且本件言論涉及中信兄弟隊於當年度季後賽未將屬於球隊重要球員之告訴人列入名單之議題及其背後原因之探討,核與公眾議題相關,故被告許維智上開有關事實之陳述,雖為告訴人私下與其他女性互動之私人事項,然因本案發表之脈絡已涉及上開公眾議題,而屬於就上開公眾議題所為之相關陳述,涉及之公益關聯性較高,故難認為單純僅屬個人私德之事項,而屬與公共利益相關。且該等言論對象之告訴人為知名之棒球員,係就其所涉領域之公共事務討論具有實質影響力之人,告訴人對他人關於其未遭列入名單之原因議題之言論,應予較大程度之容忍。復參酌前述,於106年10月18日當天已有不只1家新聞媒體報導告訴人未經球隊列入季後賽名單之原因恐與其與女球迷間不當之關係有關,被告許維智基於該等報導內容,主觀上認為告訴人有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之事實,而於當日就上開報導為傳述,且被告許維智於節目所用之看板內容亦已經媒體報導,則其所發表上開與事實有關之言論,是轉述上開媒體之報導,縱非真正,但並非被告許維智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亦難認其有因重大之過失或輕率致陳述與客觀事實不符,其係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內容為真實。再者被告許維智上開言論涉及告訴人未遭列入名單原因之公共利益議題,非單純只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為目的,而有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不應認其主觀上有毀損自訴人等名譽之惡意。
(五)又被告許維智所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關於歷來球員風花雪月並非秘密、女球迷不宜誘惑球員之言論,係針對上開經報導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提出其主觀評論及想法,而屬對上開可受公評之事項而為意見表達,且所評論之內容亦含有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又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據以評論之基礎事實為真實,已如上述,此外,上開評論之用字遣詞尚無蓄意貶抑之意,故難認被告許維智係為毀損受評論人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是被告此部分之言論,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善意合理之評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誹謗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被告許維智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在系爭節目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言論,就有關事實之言論,均與公共利益相關,且經被告許維智合理查證,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內容為真實;就有關其主觀評論之意見表達,則係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故被告許維智本案所為均非出於毀損告訴人等名譽之惡意為唯一動機,難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述之誹謗主觀犯意。本件公訴人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誹謗之犯行,不能使本院形成確信被告有罪之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建名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時間,在三立公司參加系爭節目錄影時,明知該節目係播出予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節目中發表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蔣智賢之名譽,因認被告陳建名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此項原則,不論實質上之一罪,或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有其適用,此乃因基於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依法均予審判,故其判決確定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且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自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60年台非字第77號、106年台上字第780號、95年台非字第99號、82年台上字第3275號、84年台非字第265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建名前因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
106年11月7日某時許,在三立公司,參加系爭節目錄影時,就中華職棒大聯盟球員 陳鴻文 於106年度球季後未參加季後賽並遭所屬中信兄弟球團釋出乙事,接續發言表示:「我今天啊我就特別打電話跟以前這個圈子的朋友聊,聊到這一塊,然後他是有跟我講,他是有講說他們有知道一些事情啦……傳聞是這樣子……這個陳鴻文跟蔣智賢……下半季的時候,中南部的組頭就有透過白手套去找到這兩位,找到這兩位聽說也有送了一些錢,請他們下半季的時候就開始要來放水」、「就說有人去送錢,就是白手套有去送錢…聽說一場就送了1千萬了,請他們要放水」、「那因為下半季結束了以後,準備要打季後賽了,所以他們又找到這兩位,然後聽說後來這個事情傳到了教練那邊,還是總教練那邊,那他們沒有辦法去控制球員的行為,他也不能說叫球員說不行,那到最後就是報到了董事長,就是報到辜仲諒那邊,那辜仲諒知道這個事情,當然是不允許,因為已經要打季後賽了,那辜仲諒也不可能說,他要的就是要拚冠軍嘛,怎麼可以讓這些人為了自己……放水打假球,那我們好好的一場球、一個球隊被你們搞得烏煙瘴氣,所以他寧願把這些人全部冰凍起來,也不要讓他們在那邊放水打假球」等不實言論,足以毀損陳鴻文之名譽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5月27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902號判決認被告上開犯行,侵害陳鴻文之名譽法益,而判決被告陳建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而確定(下稱前案),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易字卷二第5至7、143至153頁)。
四、經審酌本案起訴書及相關卷證後,可知陳建名本案所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行,若成立犯罪,均屬不實指摘告訴人蔣智賢透過白手套,收受組頭不當利益並協助放水打假球之言論,應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且係基於單一之誹謗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告訴人之名譽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再查,已判決確定之前案與本案之被告均為陳建名,且就犯罪事實部分,被告陳建名於前案及本案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言論之時間同一、內容相同,即均係在指稱陳鴻文與告訴人透過白手套收受組頭所提供之1千萬元並放水打假球一事,是前案與本案檢察官起訴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陳建名對告訴人犯誹謗之犯罪事實同一。又承上說明,本案被告陳建名所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亦應為前案之起訴效力所及,進而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案被告陳建名被訴部分即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爰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1條第1項、第
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附表:
┌─┬───┬───────┬──────────────────────────┐│編│發表言│發表言論之影片│發表內容││號│論者│時間││├─┼───┼───────┼──────────────────────────┤│1│許維智│106年10月18日│前天開始,網路上出現神之卡,這一張裡面最大的爆點是什││││三立54新觀點節│麼,這一些球員包括誰,蔣智賢,蔣智賢叫蔣11,11就是背││││目影片時間40分│號11號,這些球員在幹什麼,重點來了,他們一直用交友軟││││3分秒至41分29│體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這事情大條了(臺語),這10幾年││││秒│、20年來球員的風花雪月,說實在的也不是秘密。│││├───────┼──────────────────────────┤│││106年10月18日│重點來了,因為在今年的8月31號的時候,統一獅隊的林志││││三立54新觀點節│祥,他們叫做貓團林X祥,我來解,我來翻譯給你聽,他說││││目影片時間41分│而且同時不只搞一個女人,當然他就是隱晦這樣講,所以林││││52秒至43分50秒│X祥就是貓團被統一獅隊無限期停工,然後再來,後面這一│││││張就蠻重要的了,貓團有一部分的球員喜歡一起唱歌,常常│││││會辦趴,主題通常是小三趴,也就是不能帶老婆只帶小三出│││││席,這裡面他們有一個叫做重情重義重粉味群組(臺語),│││││群組就是他們約的女孩子都在裡頭,一人出一樣,閒閒罔相│││││弄,不消風亦不失重,做身體健康的(臺語),這個桃色糾│││││紛,在多年來坦白來講,女球迷與我們球員之間的紅色..│││││.我們球員體力不錯,半夜晚點名後,包括劉領隊也講,我│││││們有晚點名,那是防君子啦,你晚點名後你要出去,我們哪│││││有辦法,我告訴你,多年來,我們球員很愛國,其實坦白講│││││他們壓力也很大,那麼有熱心的女球迷,去紓解他的一些壓│││││力...在我看來,我們對於球迷,他們對於球員裡面的誘│││││惑,真的是不要這樣幹│││├───────┼──────────────────────────┤│││106年10月18日│蔣智賢本身也在那次林志祥事件裡面,球團說你們都有桃花││││三立54新觀點節│劫,都沒有處理好││││目影片時間44分│││││25秒至44分30秒││├─┼───┼───────┼──────────────────────────┤│2│陳建名│106年11月7日│「在下半季的時候,陳鴻文跟蔣智賢...這兩個其實在下││││三立54新觀點節│半季的時候,還沒打季後賽的時候,中南部的組頭就有透過││││目影片時間1時│白手套有沒有,去找到這兩位,然後找到這兩位,聽說也有││││0分9秒至1時│送了一些錢,請他們就是說,下半季的時候就要開始來放水││││1分46秒│(主持人:那就是打假球嘛)也可以這麼說。(主持人:所│││││以組頭跟你說,他們兩個有收錢喔?)說有人去送錢,就是白│││││手套有去送錢,而且送了這個錢不是,聽說一場就送了一千│││││萬,請他們要放水的話」、「準備要打季後賽了,他們又找│││││到這兩位,然後聽說這事情傳到教練那邊,所以他寧願把這│││││些人冰凍起來,也不要讓他們在那邊放水打假球」│├─┼───┼───────┼──────────────────────────┤│3│陳建名│106年11月8日│就上半季打得非常好的,就蔣智賢,在下半季打得時候,他││││三立54新觀點節│跟漸凍人一樣,完全都是三振再三振,不是滾地就是三振.││││目影片時間1時│..這個時候組頭又贏了,獲利很多││││1分20秒至1時│││││1分56秒││││├───────┼──────────────────────────┤│││106年11月8日│不把這些冰凍起來的話,如果讓這些球員去打的話,結果有││││三立54新觀點節│沒有,不是組頭跟黑手要的話,他可能會爆出一些黑幕,那││││目影片時間1時│我們打假球事件又爆出來了││││17分34秒至1時│││││17分57秒││└─┴───┴───────┴──────────────────────────┘附件:
(一)檔案時間00:39:53至00:41:36:上個禮拜五那時候發生,禮拜四禮拜五發生什麼事情?唉唷,這個20號已經要準備記後挑戰賽,10月20號,結果發現這五虎將,竟然沒有在季後挑戰賽的名單裡頭,所以大家一頭霧水,怎麼這五位球員,重要的球員,這個蔣智賢也好,王勝偉也罷,包括這個花花張正偉,這些都是重要的砲手、重要的野手,結果竟然沒有在這個 史耐德 總教練的名單裡頭,什麼原因?那大家就開始沸沸揚揚炒出,唉呀,這個可能球員被冷凍有原因,結果呢,到了前天,前天發生什麼事情?網路上面啊,就出現了這個所謂神之卡(許維智拿出簡報看板,第一張內容同被證3即易字卷一第81頁左邊),那神之卡裡面,他就把這幾天呀,大家吵得沸沸揚揚裡面,這個其實要翻譯啦【主:要翻譯唷?】我現在翻譯呀【主:好好,我來看一下,神之卡來。】來,第一張,第一張他寫什麼【主:林32自從猴子團轉到象團】猴子團轉到象團(主持人以手指、許維智右手持筆,依序指著看板並唸出內容),【主:林32是誰?(台語)】就是林智勝啦!【主:噢,林32是(台語)林智勝。】背號麻,32號【主:
噢,所以林32對老外的調度,完全沒有辦法認同…(語意不詳),不服領導。】那這張圖裡面呢?最大有一個爆點是什麼??許維智持筆在看板下方(即後續譯文所載許維智與主持人所唸內容)畫圈?這一些球員包括誰,蔣智賢【主:蔣智賢叫蔣11唷?】11就是背號11號啦!【主:噢花6?】就張正偉的背號6號【主:噢。】這個是王勝偉,背號14號【主:偉14。】這個是林克謙,背號97號啦(許維智、主持人均依所唸內容指向簡報看板所載文字)【主:噢~~】這些球員在幹什麼,他們一直用交友的軟體…(許維智、主持人均依所唸內容指向簡報看板所載文字)【主:來,重點來了,他們一直用交友軟體找女生來飯店一起睡。】噢這事情大條了(台語)【主:大條了(台語)】因為這個部份講實在話,這10幾20年來吼,球員的風花雪月,並不是那麼的【主:少?】說實在的,那也不是秘密啦!」(許維智將看板翻至第二張,主持人輔助,該內容同被證3即易字卷一第81頁中間)
(二)檔案時間00:41:47至00:43:53:「重點在這裡吼,因為在今年的8月31號的時候,統一獅隊的那個叫做林志祥,他們叫做貓團林,貓團林X祥【主:哇,好多密碼唷!】所以我來解,我來翻譯給你聽咩(台語),他什麼,他說而且同時不只搞一個女人,當然他就是隱晦這樣講,所以這個林X祥被貓團,就是統一獅隊無限期停工【主:無限期停工。】然後呢,再來後面這一張就蠻重要的(許維智再將看板翻至下一頁,內容同被證3即易字卷一第81頁右邊),後面這個裡面,有一個什麼狀況呢?你看唷,這一張講的是什麼?貓團有一部分的球員喜歡一起唱歌,常常會辦趴,主題通常是小三趴,也就是不能帶老婆只帶小三出席,這裡面【主:蛤,怎麼這麼亂(台語)?】這裡面他們有一個叫做重情重義重粉味的群組(台語)(許維智將看板放下)【主:群組?重情重義重粉味(台語)】阿就是古早時候我們(台語)【主:愛鄉愛土愛 查某 (台語)】愛查某(台語)!結果呢,這個群組裡面,就是他們約的女孩子都在裡頭,一人出一樣(台語),閒閒罔相弄(台語),不消風亦不失重(台語),做身體健康的(台語),這個桃色糾紛,在多年來坦白講,女球迷跟我們球員之間的紅色【主:但問題是在經典賽的集訓期間開淫趴。】好,三月份【主:我們真的不能接受!你知道全台灣有多少民眾在為他們加油!】我們也沒辦法(台語)接受!【主:多少民眾對他們有高度期待!啊他們三更半夜都在做什麼(台語)?不是在睡覺欸(台語)】我跟你講,我跟你講,不是啦(台語),我們的球員體力不錯(台語),今天 陳金鋒 也有講說,欸不然(…語意不詳)【主:這樣不是要認真拚(台語)?沒有在認真拚(台語)欸!】不是,因為半夜,半夜把你晚點名之後,他們今天的包括劉領隊也講,我們也有(台語)晚點名,那是(台語)防君子啦,你晚點名之後你要出去(台語),我們哪有辦法對不對(台語),我們也說不聽(台語)【主:那就沒有把國家榮譽放在心上啊!】,我告訴你啦,多年來吼,我們球員很愛國,其實坦白講他們壓力也很大,那麼有熱心的女球迷,去?解他的一些壓力,在我看起來有時候【主:欸許維智,我很想把你打下去(台語)。】不是啦,因為我跟你講,我們這是對球迷【主:許維智~~】我們對於球迷吼,他們對於球員裡面的誘惑,真的是不要這樣幹啦吼,但是我們的球員本身這幾年,因為球團沒有嚴格限制他們的私生活,他只是說紀律問題,只不過會影響到什麼【主:欸,有多少次重大比賽,都是因為球員前一天晚上的荒淫,造成第二天輸球。】
(三)檔案時間00:44:13至00:44:30:「這幾年假球事件,我們倒比較沒有聽說,但是球員跟外面的女朋友,張正偉為什麼今天報上這個頭號周刊裡面(拿起壹週刊),就是跟老婆鬧離婚,蔣智賢本身也在那次林志祥事件裡面,球團說,哇!你們怎麼有桃花劫(台語),都沒有處理好(台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