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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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潼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762號、109年度偵字第13773號、109年度偵字第00
000號、109年度偵字第13975號、110年度偵字第3817號、11
0年度偵字第4355號、110年度偵字第6238號、110年度偵字第6898號、110年度偵字第6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建潼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案卷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除補充更正附表如下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詐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0人之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重處斷。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熟識之人,而幫助詐騙集團詐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0人匯款,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0人財產損失,亦影響社會安定,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0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致使檢警難以查緝真正詐騙集團身分,助長犯罪歪風,且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0人受騙損失金錢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43萬3194元,危害非微;再衡以被告非實際獲取詐得款項之人,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部分:㈠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0人
前揭匯入被告提供帳戶內之款項共143萬3194元,雖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可認為詐欺集團成員有取得犯罪所得,惟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而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事實,故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㈡被告曾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予詐欺
集團而供其作為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原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或第4項之規定沒收該等物品或向被告追徵其價額。惟上開帳戶於案發後,已由警方向金融機構通報為警示帳戶,已如前述,而依「金融機構聯防機制作業程序」之規定,金融帳戶一旦遭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之存款餘額即遭圈存或止扣;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存款帳戶一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是被告交予詐欺正犯之存摺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即使未能扣案,亦已失去所有交易功能。如宣告沒收,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並無任何助益,是本院認為已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故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集團詐騙方式│遭詐欺集團詐│匯款時間│匯出金額│││││騙之時間││(新臺幣)││││││││├──┼────┼─────────┼──────┼──────┼────┤│1│ 阮清 翠(│推由某成員以LINE暱│109年5月│109年5月│6萬元│││提告)│稱「 鄭凱 」向 阮清翠 │1日某時許│5日13時│││││誆稱:伊係彩券行經││39分許│││││理,有內線消息 云云 │││││││,使阮清翠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購買彩券。││││├──┼────┼─────────┼──────┼──────┼────┤│2│ 莊瑩 淑│推由某成員以LINE暱│109年1月某日│109年4月│3萬1000││││稱「 李偉豪 」向莊瑩│時許│28日10時│元││││淑誆稱:欲領取獎金││49分許│││││須購買海外保險云云│││││││,使 莊瑩淑 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3│ 許家溶 (│推由某成員以臉書暱│109年4月某日│109年5月│3萬元│││提告)│稱「 劉強 」及「 錢立 │某時許│5日12時│││││庭」向許家溶誆稱:││22分許│││││公司有彩金需要分掉│││││││,但要先下注買彩金│││││││,才能取得介紹費云│││││││云,使許家溶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4│ 謝彤沛 (│推由某成員以LINE暱│109年5月│109年5月│1萬468元│││提告)│稱「Andy」向謝彤沛│初某日某時許│2日21時│││││誆稱:下載「OKCOIN││44分許│││││」app,即可投資比│├──────┼────││││特幣云云,使謝彤沛││109年5月│1萬448元││││陷於錯誤,陸續以網││3日20時│││││路銀行匯款之方式將││31分許│││││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109年5月│4萬元││││││3日20時│││││││51分許││││││├──────┼────││││││109年5月│3萬9110││││││3日20時│元││││││53分許││├──┼────┼─────────┼──────┼──────┼────┤│5│曾 佳茵 (│推由某成員以「蘇語│109年4月│109年5月│5萬元│││提告)│隆」(LINE暱稱「阿│26日16時39分│3日14時│││││龍」)向 曾佳茵 誆稱│許│37分許│││││:下載「華為創投」│├──────┼────││││APP,即可投資及玩││109年5月│1萬5000││││遊戲賺錢云云,使曾││3日14時│元││││佳茵陷於錯誤,陸續││42分許│││││以手機網路銀行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109年5月│3萬1000││││開元大銀行帳戶。││4日12時│元││││││35分許││││││├──────┼────││││││109年5月│3萬4000││││││4日12時│元││││││40分許││││││├──────┼────││││││109年5月│5萬元││││││4日19時│││││││30分許││││││├──────┼────││││││109年5月│4萬元││││││4日19時│││││││36分許││││││├──────┼────││││││109年5月│5萬元││││││4日20時│││││││37分許││││││├──────┼────││││││109年5月│3萬元││││││4日20時│││││││53分許││├──┼────┼─────────┼──────┼──────┼────┤│6│ 高佑 禎(│推由某成員以LINE暱│109年4月29日│109年5月│5000元│││提告)│稱「王與濤」向高佑│某時許│2日23時3│││││禎誆稱:下載「華為││分許│││││創投」APP,即可投│││││││資及玩遊戲賺錢云云│├──────┼────││││,使 高佑禎 陷於錯誤││109年5月│4萬3500││││,陸續以網路銀行匯││4日20時│元││││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56分許│││││上開元大銀行帳戶。││││├──┼────┼─────────┼──────┼──────┼────┤│7│ 陳怡潔 (│推由某成員以LINE通│109年5月│109年5月│5萬元│││提告)│訊軟體向陳怡潔誆稱│2日前之某時│3日16時│││││:推薦投資管道並提│許│11分許│││││供網址下載「HSZ紅│├──────┼────││││杉國際」APP云云,││109年5月│5萬元││││使陳怡潔陷於錯誤,││3日16時│││││陸續以網路銀行匯款││17分許│││││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109年5月│3萬3500││││││3日16時│元││││││40分許││├──┼────┼─────────┼──────┼──────┼────┤│8│ 尤姿 惠(│推由某成員以LINE暱│109年5月│109年5月│3萬168元│││提告)│稱「Kevin」向尤姿│2日前之某時│2日21時│││││ 惠誆 稱:推薦投資管│許│20分許│││││道並提供網址「文匯│││││││網路平台」云云,使│││││││ 尤姿惠 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9│張玲(│推由某成員以LINE暱│109年4月│109年5月│10萬元│││提告)│稱「 阿豪 」向張玲│14日某時許│5日12時│││││誆稱:推薦投資穩定││38分許│││││賺錢云云,使張玲│││││││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10│ 鄭莉 穎(│推由某成員以LINE暱│109年4月│109年5月│60萬元│││提告)│稱「王 俊凱 」向鄭莉│9日某時許│6日10時│││││穎誆稱:中獎須付保││44分許│││││險金才能領取云云,│││││││使 鄭莉穎 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762號
109年度偵字第13773號
109年度偵字第13963號
109年度偵字第13975號
110年度偵字第3817號
110年度偵字第4355號
110年度偵字第6238號
110年度偵字第6898號
110年度偵字第6995號被告李建潼(年籍詳卷)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建潼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4月下旬某日,將其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之存摺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在某統一超商,寄送予自稱富鼎融資有限公司業務專員「 陳漢哲 」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供該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誆騙附表所示阮清翠等10人,使阮清翠等10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轉帳匯入李建潼上開元大銀行帳戶內,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出(該等款項匯入帳戶持有人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由警偵辦)。 嗣阮清翠 等10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阮清翠、許家溶、謝彤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曾佳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高佑禎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陳怡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尤姿惠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張玲及鄭莉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李建潼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因為我跟家裡的人有爭執,想要搬出去,所以需要貸款買房子,所以依人家夾在我車上的名片,上面有富鼎融資公司業務專員「陳漢哲」之電話0000000000聯絡對方,我直接跟對方說我需要洗信用,你們有無在幫人家洗信用,對方說有,叫我將存摺及網路銀行的帳號及密碼寄給他。我沒有要跟他借錢,只是請他洗信用。對方只叫我把帳戶資料給他,說半年後會將帳戶還我,結果銀行打電話來說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我用我的手機門號0000000000跟他聯繫,幾次我沒有印象了,但我確實有以手機和對方聯絡。對方是在我帳戶被警示之後打電話給我,問我說有沒有其他的網路銀行可以提供。我沒有問對方說為何變成警示帳戶,對方本來說要把帳戶還給我,結果見面時,不但沒有還我帳戶,結果還跟我說要其他帳戶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阮清翠、許家溶、謝彤沛、曾佳茵、高佑禎、陳怡潔
、尤姿惠、張玲及被害人莊瑩淑等10人,因遭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方式誆騙,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業據告訴人阮清翠等9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訴甚詳,並有被告上開元大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告訴人阮清翠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暱稱「鄭凱」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提出之匯款單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許家溶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謝彤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曾佳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華為創投APP客服人員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高佑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陳怡潔提出之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尤姿惠提出之郵局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影本、「OKCOIN」客服人員對話截圖、告訴人張玲提出之鶯歌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告訴人鄭莉穎提出之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元大銀行帳戶確已遭詐欺集團用以收取告訴人等9人及被害人匯款之事實甚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載有「富鼎融資公司業務專員陳
漢哲、0000-000-000」之名片影本為據,然被告初於109年10月17日警詢時即表示:在路邊電線桿上看到「陳漢哲」名片,寄送有留收件人姓名「陳漢哲」,電話0000000000。與暱稱「陳漢哲」只有電話聯繫,沒有用LINE或微信,今年8月多有在台南市○○○○路邊見面,「陳漢哲」將存簿及金融卡還我,沒有聊天等語,惟其於本署偵查期間改稱:印象中收件人不是陳漢哲,不是名片的人,是對方指定我寄的,我回去再找找看有沒有資料可以提供。當初我在警察局時,我想到什麼就說什麼,所以應該是記錯了等語,另經本署依職權調閱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可知,被告於109年6月27日至同年8月31日間,均無與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話紀錄或臺南市井區之相關基地台紀錄,且嗣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能提出與「陳漢哲」相關通話紀錄或聯繫資料以實其說,足認被告對於交付帳戶資料之收件人及聯繫經過等情,前後供述不一,其是否確因欲申辦貸款而交付帳戶資料予「陳漢哲」,殊值存疑。
㈢再者,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專屬性甚高,
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一般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需將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而時下以詐騙手法使被害人依指示操作銀行自動櫃員機而詐取金錢之行為甚為猖獗,且廣為媒體報導,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人蒐集他人之帳戶供己使用,目的極可能係為將該帳戶供作非法詐欺取財犯行之用,應可預見,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於上情自無法諉為不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沒有要跟他借錢,只是請他洗信用」、「我不知道洗信用怎麼洗,對方也沒有跟我說,對方只叫我把帳戶資料給他,說半年後會將帳戶還我」等語,適足證被告已然知悉交付帳戶資料之目的係欲偽造虛假之交易明細以美化帳目,被告顯然已有違法之意識存在。而被告亦知悉一旦決定將其個人所持有之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自稱「陳漢哲」之陌生人,並無任何能力足以防止所交付之帳戶資料遭該陌生人用以實施詐騙行為,是被告主觀上為求透過陌生人以所謂「偽造虛假之交易明細美化帳目」方式貸款之目的,縱其完全無法控制對方如何使用其所交付之前開帳戶資料,仍然決意將其帳戶資料交付予陌生人使用,而不顧慮所交付帳戶資料可能遭陌生人充為用以詐騙他人之犯罪工具之後果,此即屬被告主觀上所具有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被告並非確信帳戶不至遭利用為犯罪之用,卻仍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其具有幫助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㈣綜據上述,被告辯稱為洗信用才寄出帳戶資料,並無幫助犯
罪之意等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憑採,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從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單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涉犯上開10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檢察官呂建興附表:
┌────┬─────────────┬──────┬──────┬─────┬────┐│被害人│詐欺集團詐騙方式│遭詐欺集團詐│匯款時間│匯出金額(│案號││││騙之時間││新臺幣)│││││││││├────┼─────────────┼──────┼──────┼─────┼────┤│阮清翠(│以LINE暱稱「鄭凱」向阮清│109年5月│109年5月│6萬元│109年度││提告)│ 翠誆 稱:伊係彩券行經理,有│5日13時│5日13時││偵字第│││內線消息云云,使阮清翠陷於│39分許前之│39分許││13762號│││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上│某時許││││││開元大銀行帳戶購買彩券。││││││││││││││││││││││││││├────┼─────────────┼──────┼──────┼─────┼────┤│莊瑩淑│以LINE暱稱「李偉豪」向莊│109年4月│109年4月│3萬1000元│109年度│││瑩淑誆稱:欲領取獎金須購買│28日10時│28日10時││偵字第│││海外保險云云,使莊瑩淑陷於│49分許前之│49分許││13773號│││錯誤,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款│某時許││││││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許家溶(│以臉書暱稱「劉強」及「錢立│109年5月│109年5月│3萬元│109年度││提告)│庭」向許家溶誆稱:公司有彩│5日12時│5日12時││偵字第│││金需要分掉,但要先下注買彩│23分許前之│23分許││13963號│││金,才能取得介紹費云云,使│某時許││││││許家溶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謝彤沛(│以LINE暱稱「Andy」向謝│109年5月│109年5月│1萬468元│109年度││提告)│彤沛誆稱:下載「OKCOIN」│2日21時│2日21時││偵字第│││app,即可投資比特幣云云,│44分許前之│44分許││13975號│││使謝彤沛陷於錯誤,陸續以網│某時許││││││路銀行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109年5月│1萬448元││││││3日20時│││││││31分許│││││││││││││├──────┼─────┤│││││109年5月│4萬元││││││3日20時│││││││51分許│││││││││││││├──────┼─────┤│││││109年5月│3萬9110元││││││3日20時│││││││53分許││││││││││├────┼─────────────┼──────┼──────┼─────┼────┤│曾佳茵(│以「蘇語隆」(LINE暱稱「│109年4月│109年5月│5萬元│110年度││提告)│阿龍」)向曾佳茵誆稱:下載│28日前之某│3日14時││偵字第│││「華為創投」APP,即可投資│時許│37分許││3817號│││及玩遊戲賺錢云云,使曾佳茵│││││││陷於錯誤,陸續以手機網路銀│├──────┼─────┤│││行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109年5月│1萬5000元││││元大銀行帳戶。││3日14時│││││││42分許│││││││││││││├──────┼─────┤│││││109年5月│3萬1000元││││││4日12時│││││││35分許│││││││││││││├──────┼─────┤│││││109年5月│3萬4000元││││││4日12時│││││││40分許│││││││││││││├──────┼─────┤│││││109年5月│5萬元││││││4日19時│││││││30分許│││││││││││││├──────┼─────┤│││││109年5月│4萬元││││││4日19時│││││││36分許│││││││││││││├──────┼─────┤│││││109年5月│5萬元││││││4日20時│││││││37分許│││││││││││││├──────┼─────┤│││││109年5月│3萬元││││││4日20時│││││││53分許││││││││││├────┼─────────────┼──────┼──────┼─────┼────┤│高佑禎(│以LINE暱稱「王與濤」向高│109年5月│109年5月│5000元│110年度││提告)│佑禎誆稱:下載「華為創投」│2日23時3│2日23時3││偵字第│││APP,即可投資及玩遊戲賺錢│分許前之某時│分許││4355號│││云云,使高佑禎陷於錯誤,陸│許││││││續以網路銀行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109年5月│4萬3500元││││││4日20時│││││││56分許│││││││││││││││││││││││││││││││├────┼─────────────┼──────┼──────┼─────┼────┤│陳怡潔(│推由某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109年5月│109年5月│5萬元│110年度││提告)│向陳怡潔誆稱:推薦投資管道│2日前之某時│3日16時││偵字第│││並提供網址下載「HSZ 紅杉 │許│11分許││6238號│││國際」APP云云,使陳怡潔│││││││陷於錯誤,陸續以網路銀行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109年5月│5萬元││││銀行帳戶。││3日16時│││││││17分許│││││││││││││├──────┼─────┤│││││109年5月│3萬3500元││││││3日16時│││││││40分許││││││││││││││││││││││││││││││││││││││├────┼─────────────┼──────┼──────┼─────┼────┤│尤姿惠(│推由某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109年5月│109年5月│3萬168元│110年度││提告)│向尤姿惠誆稱:推薦投資管道│2日前之某時│2日21時││偵字第│││並提供網址「文匯網路平台」│許│20分許││6898號│││云云,使尤姿惠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張玲(│推由某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109年4月│109年5月│10萬元│110年度││提告)│向張玲誆稱:推薦投資穩定│27日前之某│5日12時││偵字第│││賺錢云云,使張玲陷於錯誤│時許│38分許││6995號│││,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鄭莉穎(│推由某成員以LINE暱稱「王│109年4月│109年5月│60萬元│││提告)│俊凱」向鄭莉穎誆稱:中獎須│23日前之某│6日10時│││││付保險金才能領取云云,使鄭│時許│44分許│││││莉穎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入上開元大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