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02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許秀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易字第6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經坦承犯行,希望能以具保及限制住居代替羈押,並願意定期至派出所報到,請准予交保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
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除涉犯本案竊盜犯行外,另於105年迄今有多次竊盜犯嫌,次數眾多,又有多次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於107年11月28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日開始執行(因被告先前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刑期至10
7年11月28日屆滿)。
㈡、本案於107年11月13日行準備程序時,聲請人雖坦承犯行,並以前開情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其自105年開始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及通緝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又供稱其侵入住宅竊盜,竊得財物已用來支付生活花費等語,顯對於他人之財產權不思尊重,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甚鉅,雖坦承犯行,然難認已無再次竊盜之動機與可能性及逃亡之可能,羈押原因尚存在。本院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程度等要件後,認尚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之,是聲請人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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