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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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8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9樓,且兩造所
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貨款契約亦約定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均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依督促程序聲起發支付命令,顯係違誤,被告請求將本件裁
定移送由其住所之地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並無不合。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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