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16號原告 謝鈴惠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楊碧娟
楊家堯
楊承宗 楊豐隆
楊富傑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複代理人 熊子仁 被告 陳雪靜
陳 楊淑美 沈延平
沈延雄 楊政修 陳二維 楊松峰 楊大弘 楊大欣 楊雅婷
楊世億 薛寶鳳
沈延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8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份)。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