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101號抗告人金達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若谷 抗告人 黃婉華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101號抗告人金達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若谷 抗告人 黃婉華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