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害親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怠金新臺幣(下同)78,000元,嗣於民國113年5月8日具狀補正其用語及追加請求,聲明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及利息,經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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