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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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34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5月14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陸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
柒萬肆仟 陸佰 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