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帳款,依該兩造間之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乃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
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所
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信用卡約定條
款影本1件在卷可憑,是本件兩造既已約定有以該原告總行
所在地所轄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
依法本院即尚無管轄權,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移送於該管
轄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依
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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