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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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紫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509號、第32243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31018號、第2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109年度金訴字第25、67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紫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3月9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5、6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就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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