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救字第18號聲請人 施淑珠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罹患糖尿病致左眼失明、右眼視力模糊,目前在超商擔任清潔工,時薪為新台幣(下同)115元,每日工作5小時,每月收入約12,000元,並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法律扶助在案,故依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清算聲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身心障礙證明(中度)等件影本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