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救字第17號聲請人 莊淑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郵務送達費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失業並無收入,家庭之支出全依賴配偶,故依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清算程序相關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102年度及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土地銀行、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為證,經核並無不合,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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