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凃伶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股票除權判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故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記載必須完全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又股票之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非同一。是在宣告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股票號碼等事項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證券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適法。查本院10
0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裁定附表編號009之股票,其股票號碼為「0083-NX-0000000-0」,惟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報紙,卻載為「0083-NX-000000-0」,登載報紙股票號碼缺少一位數字「0」,因股票號碼屬辨識該證券所憑據之重要事項,其登載報紙之內容既與公示催告裁定內容不符,此部分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聲請人就此張股份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9│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普通股│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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