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9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上訴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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