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中直
張字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中直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賭資新臺幣貳佰陸拾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字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中直意圖營利,而基於圖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1月13日起至107年11月20日17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在高雄市○○區○○○路公園內經營簽賭站,聚集不特定賭客到場下注,蔡中直亦與賭客對賭,而以「香港六合彩」開獎之不確定結果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由賭客自行圈選號碼,再以每週二、四、六開獎之六合彩號碼作為基準,下注分為「2星」、「3星」,並約定「2星」每注賭金新臺幣(下同)80元、「3星」每注賭金70元。如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六合彩開出之得獎號碼相同者,中「2星」、「3星」者,可分別獲得彩金5,700元、5萬7,000元,如未簽中,則所下注之賭金即歸蔡中直所有之方式以營利。嗣張字基於賭博之犯意,於107年11月20日17時許,在上址公園內簽賭並交付賭資完成後,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注單1張、賭資260元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中直、張字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現場蒐證照片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蔡中直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張字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蔡中直自107年11月13日起至107年11月20日17時許為警查獲時止,供給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並與之對賭以營利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接續實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被告蔡中直以單一行為而觸犯賭博罪、提供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罪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張字係於00年0月0日出生之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參(見警卷第30頁),於前揭行為時係年滿80歲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蔡中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藉經營簽賭牟取不法利益,助長賭博歪風,影響民間經濟與社會治安;被告張字貪圖射倖利益參與賭博,所為助長賭風,渠等所為均非可取,惟念及被告2人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蔡中直經營六合彩簽注站之規模、期間,暨被告2人均為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均自述家境為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蔡中直部分),及罰金易服勞役(張字部分)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五、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賭資26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就簽注單部分,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刑事判決同旨)。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偵訊時供稱:獲利3、4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3頁),爰依有利被告之估算方式,認被告另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000元,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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