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亨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WAYANDWAYINT
’LHOLDINGLTD.)、圓富國際有限公司、 李德 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圓富國際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7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