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4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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