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3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3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3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靖宗 相對人即債務人謝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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