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014號債權人 施漢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展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遭臺南○○○○○○○○將其戶籍地址自債權人所陳報之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29」遷出,並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南區辦公處,是債務人顯已非居住於上開地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