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靜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民國109年3月9日聲請狀關於本金序號002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86,887元,與所附證物二帳務組成明細表所載之剩餘本金新臺幣177,846元不符,請具狀釋明兩者不符之原因及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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