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中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件:
一、相對人於93年5月31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於98年5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1月2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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