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

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黃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⑵新臺幣壹萬參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⑶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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