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司崇文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劉章仁

法定代理人 劉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派下員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萬6002元,如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到院,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