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瑞簡字第2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5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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